心理咨询师入驻协议

制定主体:郑州人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本:V1.1(2026-07-20)

心理咨询师入驻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RY-2026-07-______

甲方(平台方):郑州人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K6HPEU4H
法定代表人:刘胜恩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兰路38号2号楼2单元16层198号
联系电话:15838185153

乙方(咨询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并运营「人源心理」心理咨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心理咨询预约及相关服务;乙方具备心理咨询专业资质,愿意在平台上为用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性质与声明

1.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雇佣关系。

1.2 乙方以独立咨询师身份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自主安排工作时间,自行承担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3 甲方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承担劳动法项下用人单位的任何义务。


第二条 入驻条件与资质审核

2.1 乙方保证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或多项(请勾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注册系统(CPS)注册心理师/督导师(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 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心理学相关专业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保证上述资质证明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持续有效,如有变更或到期,须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更新后的资质文件。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平台提供服务。甲方保留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随时要求乙方补充资质或重新认证的权利。

2.4 乙方应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经历、从业经历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纠纷,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5 入驻筛选程序:乙方理解并认可,平台对入驻咨询师实行五关严选(简历初筛 → 电话/视频预筛 → 4 人面聊 → 模拟咨询/个案讨论 → 试入驻 14 日观察),具体标准以甲方《咨询师招聘与面聊筛选手册》及当时公示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方式

3.1 乙方同意在平台上提供非医疗性质的心理咨询服务。服务形式以平台公示的服务类型为准,可含线上(视频、语音等)及线下,具体以用户预约时确认的方式为准。

3.2 乙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心理咨询服务(非医疗性质),不涉及心理障碍的诊断、治疗、处方开具或任何医疗行为。如用户存在需要心理治疗或精神科诊疗的情形,乙方应明确告知用户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3.3 乙方的服务对象为通过平台预约的用户,服务时长原则上为每次 50 分钟(标准咨询),具体时长以用户预约时确认的时长为准。

3.4 乙方应遵守甲方发布的《平台服务规范》(以平台公示为准),按照专业伦理和规范提供咨询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服务记录。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与费用结算

4.1 咨询费定价

  1. 乙方在甲方平台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正价对外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______ 元整(¥______)/ 次(50 分钟)。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档位区间内享有自主定价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后,由甲方在平台前端进行公示并执行。协议期内若需调整正价,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2. 试单价、首单体验价、公益活动价等以平台届时公示为准;正价在甲方档位区间内由双方确认后公示。

4.2 费用构成与分配比例

  1. 默认分配比例:用户支付的咨询费,由平台方(甲方)与咨询师(乙方)按以下比例分配:
    • 平台服务费:咨询费的 20%
    • 乙方劳务报酬:咨询费的 80%
  2. 比例调整权:甲方保留根据平台运营需要、市场情况及双方协商结果,调整上述分配比例的权利。调整可以是平台统一比例,也可以是针对乙方单独约定的比例。
  3. 生效与通知:分配比例调整属于重大变更,甲方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或平台公示方式通知乙方,并载明调整后的比例及生效日期。生效日前已完成并确认的服务,仍按原比例结算;生效日起新完成的服务,按调整后比例结算。
  4. 异议与退出:乙方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生效日前按第 14.3 条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在生效日后继续接单,视为接受调整后的分配比例。
  5. 对账单及平台展示的分成比例与本条冲突的,以双方确认或甲方有效通知载明的现行比例为准。

4.3 结算周期:甲方按月对乙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劳务报酬进行结算,每月 15 日为劳务费发放日,发放上月 1 日至上月最后一日期间乙方已完成并确认的服务所产生的劳务报酬。

4.4 结算流程

  1. 甲方于每月 5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结算对账单(包含咨询订单明细、咨询费总额、平台服务费、乙方税前劳务报酬、减除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个税、实发金额等);
  2. 乙方须在收到对账单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对账单内容;
  3. 乙方确认后,甲方于当月 15 日前将劳务报酬(扣税后实发金额,或个体工商户模式下的应付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6 税务处理

一、代扣代缴义务

甲方作为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甲方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二、现行预扣规则(摘要)

按月结算时,以该月乙方税前劳务报酬合计为「收入」,按次(月)预扣预缴:

当月税前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预扣处理
不超过 800 元不预扣个人所得税
超过 800 元至 4000 元800 元减除余额为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4000 元按收入的 20% 减除余额为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表: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 20,000 元20%0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30%2,000 元
超过 50,000 元40%7,000 元

应预扣税额 =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实发金额 = 税前劳务报酬 − 应预扣税额。

示例(按默认 80%/20% 比例,且收入超过 4000 元):用户当月合计支付咨询费 ¥10,000 → 平台服务费 20%=¥2,000 → 乙方税前劳务报酬 ¥8,000 → 减除 20%=¥1,600 →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6,400 → 预扣税额 ¥1,280 → 实发 ¥6,720。分配比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比例计算税前劳务报酬后再适用本预扣规则。

三、年度汇算清缴

甲方代扣税款为预扣预缴,乙方应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乙方可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查询扣缴明细。

四、乙方配合义务

  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确保甲方准确申报。
  2. 乙方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 乙方对扣缴明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五、可选模式(个体工商户)

乙方如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模式(业务量较大后建议采用):

  1. 乙方自行申报纳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2. 甲方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对乙方应得部分凭合规发票全额支付至乙方对公账户(本模式下甲方不再就该部分代扣个人所得税)。
  3.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信息、对公账户信息。

4.7 退款处理

如用户依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且经核实符合退款条件的,乙方已收取的对应劳务报酬须相应退还。具体退款条件和流程以平台公示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退款政策》为准。

4.8 违规跳单与结算

若乙方存在本协议第 6.5 条所述跳单行为,或经甲方查实存在引导用户站外交易、私下收款等情形,甲方有权不予发放上一个结算周期(上月)应得劳务报酬,并依法追索已违规结算款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减或追索更早结算周期内与违规订单相关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质文件,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

5.2 甲方有权制定、修改并公示平台服务规则、用户协议及收费标准。涉及本协议重大权利义务(含收费分成、结算周期、服务规范等)的变更,按第 12.1 条办理;一般操作性规则变更,甲方应提前 7 日公示或通知。乙方应遵守相关规定。

5.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平台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平台系统稳定运行,保障服务的基本技术条件。

5.4 甲方应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咨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加密、数据存储加密等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5.5 甲方负责平台的整体运营、市场推广、用户获取和客服支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5.6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查看用户评价、抽查咨询记录(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评估投诉情况等。

5.7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平台服务规范,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接单、下架咨询师页面、冻结或不予发放劳务报酬、终止协议等措施。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获取劳务报酬。

6.2 乙方有权在甲方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主设定咨询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后执行。

6.3 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用户的预约申请,但一旦接受,应按时、按质完成服务。

6.4 乙方应按照专业伦理和规范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2. 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定披露情形(如自伤、伤他风险等)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 明确告知用户服务性质为非医疗性心理咨询,不涉及心理障碍诊断和治疗;
  4. 不向来访者承诺「治愈」「彻底解决」等效果;
  5. 不利用咨询服务与用户建立咨询关系之外的任何其他关系。

6.5 禁止跳单:乙方不得在平台之外与通过平台结识的用户建立直接的咨询关系或进行私下交易(即「跳单」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不予发放乙方上一个结算周期(上月)应得劳务报酬,并依法追索已违规结算款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服务费损失、商誉损害、维权费用等)。

6.6 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转让、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

6.7 乙方应按平台质控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督导、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6.8 乙方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排班信息、可预约时间等,确保平台信息准确。


第七条 数据与隐私保护

7.1 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7.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平台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

7.3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 咨询记录的保存期限:甲方按照行业惯例和法规要求保存咨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乙方不得私自保存超出服务所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7.5 保密义务的例外:当乙方判断用户存在伤害自身或他人的现实风险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和报告。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不予发放上一个结算周期(上月)应得劳务报酬(违规收益不予结算),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 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个人信息的;
  2. 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专业伦理的行为(如与用户发生不当关系、泄露用户隐私等);
  3. 在平台之外与平台用户建立直接的咨询关系或进行私下交易(跳单)的
  4. 因乙方的服务行为导致用户投诉,经核实乙方存在重大过错的;
  5. 乙方被相关主管部门吊销资质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 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平台服务规范的行为。

8.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 连续三个月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2. 平台系统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改善的;
  3.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与咨询记录归属

9.1 乙方在平台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咨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音视频资料、评估报告等),由甲方依法保存、处理并享有平台运营所需的使用权;平台侧记录的保存与管理系统归甲方所有。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双方均应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履行义务。

9.2 乙方有权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为专业督导、个人学习等目的查阅和使用相关咨询记录,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公开发布。

9.3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删除持有的所有平台相关数据和用户信息,但法律法规要求保留的除外。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电信运营商技术故障、网络攻击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10.2 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要求暂停或终止平台运营的,不视为违约。

10.3 乙方对其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质量和后果独立承担责任。如因乙方的服务行为引发任何纠纷、诉讼或行政处罚,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3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协议正文及甲方已经发布的各类规则、服务规范、隐私政策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后续修订平台规则的:

  1. 一般操作性规则变更,提前 7 日公示或通知;
  2. 重大变更(涉及收费分成、结算周期、服务规范、违约与终止等重大权利义务)提前 15 日公示或通知。

公示期内乙方继续接单的,视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乙方不同意的,可按本协议第 14.3 条提前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双方按终止条款办理。

12.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职业责任保险(建议条款)

13.1 甲方建议乙方购买心理咨询师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因咨询服务中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13.2 乙方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甲方可推荐合作保险机构供乙方参考,但不强制要求。

13.3 如乙方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应在入驻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或保险凭证,并在协议期内保持保险有效。

13.4 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协助提供投保所需的执业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14.1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 2026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14.2 协议期满前 30 日,双方可协商续签。如未续签,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14.3 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14.4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

  1. 停止以平台咨询师身份提供服务;
  2. 配合完成已预约咨询的妥善处理(如转介或完成已有预约);
  3. 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平台资产(如有);
  4. 删除持有的所有平台相关数据和用户信息。

签署页

甲方(盖章):郑州人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 年 ____ 月 ____ 日